数据资源“入表” 税收征管如何跟进

日期:2024-07-30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明确了数据资源资产化的实施路径。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给数据资源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数字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2%左右,增速保持全国前列。2023年,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正常经营企业达3.6万户,提供就业岗位21.88万个,申报营业收入2317.39亿元,同比增长16.2%,发展趋势整体向好。

结合对贵州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的调研,笔者发现,数据资源资产化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转让等环节面临成本确认、税率适用、价格核定等税收征管风险,亟待关注解决。

数据资源初始计量如何确认成本

做大数字经济产值,离不开数据资源资产化。根据《暂行规定》,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 3号)存货或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包括:与该存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难以确认成本。

采购成本难计量。企业外购的数据资源能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入账成本,但划转的数据资源来自政府部门授权,成本难以计量。例如,贵州某大数据公司授权获得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源,但授权获得的数据资源既不属于企业自有,也不属于外购,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该部分数据资源资产成本难以计量。

加工成本难计量。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除采购成本外,还包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但上述成本多为人工成本,不同数据资源、数据产品需要的人工成本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科学量化。

研发成本难计量。企业自行研发的数据资源,可将开发阶段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实现数据资源资产化。但是,一些企业获取原始数据负担的采购成本很低,甚至是零成本,研发投入主要为人工工资和设备折旧,研发形成的数据资源资产入账价值非常有限,不排除企业通过虚构研发费用,提高数据资源入账价值的可能。

数据资源后续计量如何适用税率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明确。目前,贵州省大数据企业加工数据资源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多为“信息技术服务”,税率为6%。根据《暂行规定》,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规定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若数据资源作为存货入账,销售存货税率一般为13%。对企业而言,政府部门无法对授权的数据资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加工过程中的人工成本无进项税额,可抵扣税额不足,会增加增值税负担。

适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存有争议。大数据企业转让数据资源资产并不是“一锤子”买卖。企业会根据客户需求不断调整产品并提供技术支撑。税务部门对后续数据产品的调整是按照混合销售业务,以“销售存货”征收13%税率,还是按照兼营业务,以“信息技术服务”征收6%税率,存在争议。

计提摊销及减值准备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持有作为无形资产计量的数据资源,在每一会计期间应计提摊销,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准备。但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不符合数据资源更新迭代较快的特征。另外,数据资源计提的减值准备只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但数据资源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税务部门很难判断数据资源是否符合技术过时、市场价值下跌、无法获得预期经济收益等条件,极易造成征纳双方意见不一致。

数据资源处置转让如何确认价格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的过程中,数据资源的公允价格尚缺乏科学的参考标准。例如,贵州某大数据公司反映,当前90%以上的数据交易仍是买卖双方的线下交易,数据要素市场尚不活跃,企业提供算力服务、转让数据资源的定价不够透明。由于缺乏公允市场,企业普遍以成本加利润率的方式制定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制定利润率的标准不同,可能导致定价不能准确反映真实价值。大数据企业加工数据资源及提供后续服务可能让单项产品的利润率达到100%,增值空间很大。但是,数据产品高度个性化、定制化的特点,使税务部门无法参考其他纳税人的平均销售价格,且数据资源的入账价值有限,税务部门也难以衡量企业的数据资源成本,无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存在纳税人以偏低的价格转让数据资源的征管风险。

如何加强对数据资源的税收征管

做好基础调研,摸底数据资源“入表”情况。《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资产化的操作指引,税务人员应主动学习相关要求,掌握会计原理。做好案头调研,对辖区内重点大数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开展分析,对无形资产、存货金额发生较大变动的,了解企业确认数据资源资产的成本依据。如,对外购的数据资源资产,应关注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品目及税率,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方企业等。对自行研发形成的数据资源资产,应关注企业开发阶段的成本构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对研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科学判断。

分析涉税风险,探索数据资源政策试点。在税率适用上,应尽快明确转让数据资源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对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数据资源资产,建议考虑按照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或参考金融产品按照6%税率征收。在优惠政策上,税务部门应联合科技部门对数据资源开发的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认定作好论证。结合现行税法,可参照企业外购软件最短摊销年限为2年的政策,考虑适当缩短数据资源资产的摊销年限。在税会差异上,因明确数据资源发生损失的专业性较强,建议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数据资源资产毁损、报废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达到一定比例的,引入第三方鉴定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辅导企业规范账务处理,及时调整税会差异,加强风险预警。

加强行业共治,建立数字经济税收数据库。探索搭建数据资源、算力服务的税收信息库。积极联系大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部门,获取已进入公开交易平台的数据产品公允价格;向算力企业了解利润率测算规则;向内蒙古、四川等算力中心所在地税务部门了解当地算力服务价格区间,进一步掌握市场公允价格。建立数字经济涉税风险指标,如数据资源转让与售后服务价格明显不匹配,服务金额超过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纳入预警信息。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开展分税种调研和估算,对企业“产税”能力进行科学评估。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7月17日版次:06        
作者:张旭 陈俊 罗顺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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